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合同债权转让,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债权让与,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,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。其中,馈权人称为让与人,第三人称为受让人。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,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,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,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,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。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。如果债权不存在,则转让行为无效。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,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。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。
2、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。
3、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,双方签字认可。
二、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
1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2、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,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,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。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,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。
三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9条的规定,下列权利不得转让:(1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。这种类型主要有: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,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;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,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;属于从权利的债权,如保证合同等。(2)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。(3)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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芝罘( zhī fú )区隶属烟台市,地处黄海之滨,山东半岛北端,面积169平方公里。芝罘自然条件优越,物产富庶,是全国著名的海珍品基地和名优果品之乡。 2006年底,全区总人口69.53 万人,人口密度为4115人/平方公里。芝罘区辖黄务、幸福、只楚、世回尧、东山、毓璜顶、向阳、通伸、凤凰台、奇山、白石、芝罘岛12个街道办事处,142个居委会。烟台市芝罘区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外洋通商口岸之一,因其北部的中国最大、世界最典型的陆连岛—-芝罘岛而得名,世界权威的《大不列颠百科全书》中标称烟台即为“CHEFOO”。“芝”即灵芝。芝罘岛的形状,恰似一株巨大的灵芝;“罘”即屏障。芝罘岛横卧在黄海之中,似一道天然屏障,护卫着身后的沃土。也就是说这个岛有“灵芝”一样的形状,有“罘”一样的作用,因此称之为“芝罘岛”。